(2009年7月6日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17年11月3日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暨六屆一次理事會議修訂)
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Hai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HCIA。
第二條 本會由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瓊企業)和行業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建筑從業人員素質,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接受業務監管指導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是海南省??谑协傇仿肥≌≌蠀^24幢303房。(郵編:570203)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企業訴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行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注重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三)研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誠信評價體系,制定實施行規行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和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根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授權和委托,依法開展委托和授權范圍內的工作;
(五)經批準,組織開展各項建筑業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個人等,并向有關國家級協會推薦參與全國評優;
(六)組織協調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開展行業交流研討,不斷提升建筑業從業人員素質;
(七)組織或參與制定行業團體性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科技、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創建,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科技新成果,促進節能減排,為會員單位提供科技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應用,組織技術交流,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八)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編輯、出版會刊《海南建筑業》和行業發展報告;建設管理本會網站,組織會員間信息溝通和聯絡;開展行業宣傳推廣,促進行業交流合作;
(九)承辦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的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積極參與公益活動,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瓊企業)、行業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個人;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有關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愿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關心本會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以及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自覺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行規行約,損害本會名譽的,經會長辦公會審議、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注銷;
(七)制定或修改本會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的產生,通過申請或有關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屆中增補理事或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變更時,由所在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領導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應是常務理事,連選可以連任。調整和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或常務理事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的職責是: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列席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的執行;
(四)監督本會的制度建設及履行情況;
(五)監督會費和會員捐贈財物使用情況;
(六)檢查本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會員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是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管理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研究和討論協會重大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領導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審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指導協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不少于二次,采用現場或通訊方式召開,其中現場方式召開每年不少于一次。因特殊情況,秘書處可以建議增加會長辦公會次數。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和副會長若干名,均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思想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熟悉建筑行業情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群眾;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承擔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依據章程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合同聘用制。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三)落實會長辦公會紀要的各項工作;
(四)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分支機構或專門委員會。分支機構或專門委員會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本會依據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并按照管理辦法對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度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財務和稅務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及時改進,制定可持續改進的預防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會員捐贈或社會資助的,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6日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于2017年11月3日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暨六屆一次理事會議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